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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6年1月起,这些新规开始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重要立法成果。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国家公园的专门立法,其颁布实施对于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该法第四十条明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完善访客安全保障和紧急救助等相关机制。 该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国家公园区域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群体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部分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款有所调整。
第四十七条明确,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明确,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新增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明确部分与残疾人相关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包括: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4、《兵役登记工作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针对残疾人兵役登记的专项条款进一步明确,既规范兵役登记管理,又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规定,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民兵役信息共享机制,为兵役机关与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军地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间的业务协同提供支撑。 第十三条明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审核确定公民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核查公民被判处刑罚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核查公民伤残鉴定和残疾评定等情况,作出审核结论并在公民初次兵役登记表中予以注明。 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应当作出不得服兵役的结论;对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评定为一级至三级残疾等级的公民,应当作出免服兵役的结论
来自: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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